看守所未决犯规定

    赞同冷炎律师的回答,我再说说我的看法。
    根据我的答题习惯,为保证答为所问,我仍然把题主进行拆分回答,题主有以下几问:
    一、听别人说疑犯未判刑之前是不能让家属探监的,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二、如果一直未判决而拖了很长时间那可以有什么补偿还是什么的?
    三、我听过有些人被抓进去大半年都没有判刑,一直在看守所,家人也不能见,这不是太没人性了吗?
    —————以下是答案的正文部分(我擦,大家是不是觉得我很啰嗦)————————
    一、听别人说疑犯未判刑之前是不能让家属探监的,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从题主提问的意思来将,其所说的“未决犯”应该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尚未宣判的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叫被告人),基于此前提,我的回答是:
    题主所谓的“不能让家属探监”严格意义上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法律层面,家属是有申请会见的权利的(但是《刑事诉讼法》中无规定,具体规定见冷炎律师列举的法条),但是必须经有关机关同意,但是请注意不是必须同意。就我了解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从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到一审判决前,都是不会安排会见的自己的近亲属的。具体“处于什么考虑”,我理解的是:
    1、嫌麻烦,怕增加自己工作量,安排会见的时候,办案机关会安排办案人员在场的,还要做一系列安排;
    2、怕泄露案情,产生串供等(当然这个可能性较小)。
    二、如果一直未判决而拖了很长时间那可以有什么补偿还是什么的?
    (一)关于“补偿”(感谢冷炎律师的提醒,下文答案对赔偿范围予以补充):
    严格意义上叫做“刑事赔偿”,对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但必须属于以下规定范围: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赔偿项目:
    赔偿大致项目如下(借了网上的图):
    (二)另,上述所说的赔偿主要是指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的赔偿,如果在过程中,可以申请对强制措施进行变更等。
    (三)有没有人性不敢妄谈,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确实离西方国家有差距,但是已经慢慢在改变了。
    (四)以上的问题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年人时候的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时候,根据《刑事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当然,这个规定肯定不是会见权,只是变相的你可以在这个时候看到自己的家人哈。
    不好意思,自己懒,拖了几天才补充完整,请各位批评指正!

看守所未决犯规定
    未决犯为什么不能探监?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但还未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去探望吗?

    家属不可以探望,只有委托律师才能会见,羁押在看守所期间还属于侦查期,法院判决后家属才可以探望。

二、未决犯为什么不能探监?

    可以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近亲属是可以申请会见的,不过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不过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出于侦查保密以及防止传递消息的考虑,在侦查阶段很少批准会见就是了。
    至于遇到长期羁押久拖未决的问题,可以寻求当地律师帮忙申请取保候审。

三、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在看守所但还未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去探望吗?

    在看守所羁押的未决犯是不可以会见的,只有等判决生效以后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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