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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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关于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工作的通告

    2023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报缴费

    (一)申报对象

    2022年度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申报缴费方式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线上审核认证或者到当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审核)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主申报缴纳残保金。(三)申报缴费途径1.电子税务局。打开【内蒙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表只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完成了审核,则该项自动带入审核的残疾职工人数。系统自动计算应缴费金额,选择三方协议扣款完成缴费。2.到所属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操作指引附后)(四)申报缴费时限残保金申报缴费截止时间是2023年10月31日。按现行规定,逾期缴费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二、政策解读

    (一)征收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1.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残保金年应缴费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应缴费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实行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保金。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

    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平均工资征收。4.动态监控残疾人就业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三)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注意事项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按时进行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认证系统与税务系统已联网,审核的人数会自动带入税务申报系统,未进行审核的,系统会自动默认为0,且无法手工修改;用人单位未在9月底前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的,不需要缴纳残保金,但这两类用人单位也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残保金,否则会出现未申报记录。3.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主管税务机关公示后一年内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将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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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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