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相关征管事项。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学习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电子书:《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电子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文章来源:吉林税务,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