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优惠政策落实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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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支持了个体工商户发展,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为方便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更加便利的享受优惠政策,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持续优化升级,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具体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变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优惠减免操作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系统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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