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电梯里帮助别人时受伤,却被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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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救助摔倒路人致使自己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被救助者给予施救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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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视频截图

    去年2月4日,在重庆轨道交通南湖站地铁3号出口,年近六旬的左某背着一个大包乘上行扶梯出站,因未抓扶梯把手,左某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没想,撞到了身后间隔一个梯步的蔡某,并摔倒在蔡某左侧扶梯梯步上。蔡某见状立即转身去扶左某,却在拉左某起身的过程中失去重心,向下摔倒在扶梯上导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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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摔倒的蔡某现场视频截图

    事发后,蔡某被送往就近的医院,经诊断蔡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19天。

    事后,蔡某多次联系左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遭到左某拒绝。

    于是,蔡某起诉到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左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8.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蔡某是在对左某实施救助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蔡某对左某实施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体现了见义勇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蔡某为保护左某的权益使自己受到了损害,左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判决左某补偿蔡某因此次受伤导致的损失共计12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审核:廖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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