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仲裁时效)以哪个规定为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还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同一法律位阶的法律,二者的规定有冲突时,“新法优于旧法”,故应适用调解仲裁法法的规定,除在职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外,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间以什么为准
    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仲裁时效)以哪个规定为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还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一、仲裁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你这种情况已经超过时效。你应当应诉,然后提出时效已过的抗辩。该抗辩有效。

二、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有效期(仲裁时效)以哪个规定为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还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关于仲裁时效,目前《劳动法》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均有规定,但两者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
    对于2008年4月31日之前的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后的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为2008年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已经对仲裁时效作出了全新的规定,以往的法律、法规与该法有冲突的,应该以新法的规定为准。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争议能否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朝阳区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内容如下: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考虑到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仲裁往往要经历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等待用人单位答复等较长的过程,为了将尽可能多的劳动纠纷纳入仲裁和诉讼的范畴,使劳动者尽可能多的获得救济途径,法律对上述仲裁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来认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过时效期间。
    参考案例:
    注:2008年4月31日之前的劳动纠纷,应当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案例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陕05民终2283号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付2004年7月份以前入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积金办理和缴存属行政征缴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违反的是行政义务,职工个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2004年7月当月养老统筹未入账造成的上诉人退休工资损失费,以及赔付上诉人2004年7月份工资,属于劳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上诉人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单位人员冒领其2004年7月份以前入缴的住房公积金以及2004年7月份工资,构成侵占,可以向检察部门举报相关人员。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付精神损失及通货膨胀费的诉请,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京01民终7871号
    本院认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就该规定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样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作出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该解释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中赵亮的另两项仲裁申请(即要求首钢公司补发1991年1月至2002年12月各项补贴费用共计70531.2元和补发1996年7月至2001年3月的独生子女费共计225元),均早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是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在赵亮未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其上述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驳回。

三、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日期到底怎么算?

    一、对于非终局裁决在双方均未提起一审起诉的情况下:
    对申请人一方,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为自签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5日。2022年6月2日收到仲裁裁决,从2022年6月3日起计算15日,最后1日为6月17日。即,从6月18日开始,仲裁裁决书对申请人一方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从申请执行的角度,除了要查询“对申请人一方的生效时间”,还要查询“对被申请人一方的生效时间”,同时还要加上“履行期”。
    最便捷准确的方法,是向仲裁委索要“送达证明”(也称“送达回执”),上面会详细载明双方的签收时间。
    假设被申请人签收时间是2022年6月6日,则“对被申请人一方的生效时间”,应为2022年6月7日起计算15天,最后一天为6月22日,即,从6月23日起,开始对被申请人生效。
    假设仲裁裁决书上的表述是“被申请人在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xxx”,则“履行期”为10日——对被申请人而言,为2022年6月23日至7月2日。
    综上,申请人最快可以在2022年7月3日申请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最好在申请执行前,再打电话到法院立案庭查询一下公司是否已经起诉(报本人姓名及公司名称,看是否有法院一审受理记录),一般法院是以寄出之日计算起诉之日。
    假设被申请人签收时间是2022年6月6日,则被申请人可以起诉到一审的时间为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22日,如果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22日通过EMS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寄出了一审民事起诉状,而EMS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22年6月25日才送达法院,此时,法院是按寄出邮戳的时间为准,虽然收到的时间已经是6月25日,但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公司已经在6月22日前提起了一审起诉,会予以受理。
    二、对于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截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四、仲裁时效规定

    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仲裁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仲裁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按《民法总则》有关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辛,自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寄之日算起,如果时效中断,则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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