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院出台实施意见积极助推国家公园示范省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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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助力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日前,青海省检察院出台《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青海省检察工作实际,明确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国家公园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要求,旨在探索构建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工作机制,服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省建设,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要建立国家公园属地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健全黄河上游青海段跨区域检察协作和环青海湖检察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服务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湖国家公园等三个“检察一体化协作圈”,充分发挥属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提升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实效。检察机关分别在省、市州、县区三个层面与国家公园管理机关建立国家公园生态公益司法保护衔接机制,通过履行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责,协同、督促国家公园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自然保护地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特许经营等职责,共同构建方式多样、功能多重、效果多赢的国家公园生态公益司法保护新机制。

   《意见》强调,要健全国家公园园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机制,国家公园属地州县两级人民检察院以及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要持续加大对国家公园园区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力度,强化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履职。要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严厉打击破坏国家公园园区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加大破坏国家公园园区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力度,强化对国家公园园区生态环境的公益司法保护。切实找准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之间的融合接口,从线索发现与移送、协同办案等入手,坚持在服务国家公园建设中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强化生态环境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动形成协调联动的整体工作格局。

   《意见》明确,要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强化国家公园园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不断凝聚国家公园园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协作合力。要借助外脑外力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加强与中科院三江源国家公园研究院、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司法鉴定机构等科研院所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环境变化与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与生物资源利用、生态恢复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大数据等方面的科技支撑作用,助力提升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的数字化、精准化、智慧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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