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遛狗,赔偿26万余元!详细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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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行道上骑电动滑板车被狗狗撞上,骑行人受伤致残,责任到底在谁?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受理了一起“车狗相撞”的案件,法院会怎样裁判?

   “不期而遇”的相撞

   夏日晚间,梁女士携宠物狗在人行道右侧海边观海。陈先生驾驶电动滑板车搭载同事经过附近人行道时,梁女士的宠物狗突然冲至道路中间并撞向陈先生,陈先生躲闪不及摔倒在地,宠物狗受惊跑向周围草地。

   事发后,陈先生因左桡骨小头骨折、左侧尺骨冠突骨折及左肘功能丧失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仍需继续治疗。双方协商不成,陈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各执一词的当事人

   原告陈先生认为,梁女士的宠物狗失控乱跑,使自己倒地受伤并造成九级伤残。他本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一双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事故给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也带来重大精神伤害,梁女士理应赔偿自己遭受的一切损失。

   被告梁女士则认为自家狗狗并未实施加害行为,陈先生受伤系其电动滑板车撞向犬只所致。电动滑板车是“机动车”,案涉事故发生地“人行道”是“道路”,陈先生驾驶不具备路权的电动滑板车搭载同事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或应当减轻责任。

   一槌定音的判决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被告未有效控制其饲养的大型犬,致使其与原告相撞而起。电动滑板车为休闲娱乐设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的“车辆”。同时,交警部门并未定性本案事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故本案根据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对于双方的责任分担问题,被告作为大型犬只饲养人,理应在公共场合对犬只进行有效看护和约束。被告未能及时有效约束控制犬只,导致犬只脱离控制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并构成九级伤残,故被告对犬只未尽到看护管理责任,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骑行不具备路权的电动滑板车且搭载一名成年人快速经过人行道路具有极大安全隐患,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经过核定原告具体损失项目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由于电动滑板车属于滑行类休闲娱乐工具,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不具备路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只能在小区内部、公园或者一些封闭道路使用。本案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过失程度,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骑行电动滑板车切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且应保持安全速度,切实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外出遛狗应正确使用牵引绳,时刻保持犬只不离开视线,爱“它”,就不要让它“掉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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