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役犯规定,我小舅子,在看守所以前是劳动犯,最近调去食堂了这样算是劳动犯,还是杂役犯?很急求帮助!!!

杂役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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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一、我小舅子 在看守所以前是劳动犯,最近调去食堂了这样算是劳动犯 还是杂役犯?很急求帮助!!!

    看守所所有的留所服刑的犯人如果在里面有劳动都可以称劳动犯,可能是各个看守所分法不一样,按照你的问题来看,该看守所有接外面的活分给留所服刑的犯人来做,就称劳动犯.而看守所本身也有些活需要留所服刑的人来干,例如扫地,搞卫生,所以叫杂役犯了.那应该是23号去看了.

参考二、我小舅子 在看守所以前是劳动犯,最近调去食堂了这样算是劳动犯 还是杂役犯?很急求帮助!!!

    看来是表现好调到食堂去了不分劳动犯和杂役犯统称劳改犯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参考三、惯犯从重处罚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惯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2、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四、惯犯从重处罚

    1,不是
    2,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惯犯
    3,其次数是作为每个犯罪的量刑情节
    4,抢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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