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全面的政策支持!浙江出台指导意见鼓励此类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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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研发中心是浙江“315”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浙江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关于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意见》,自8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这些目标:

     重点围绕开展“315”科技创新体系重大科创平台提能增效,引进全球优质创新资源,推动落户浙江的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能级不断提高。

01

   强化外资招大引强

     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大力支持世界500强、隐形冠军、行业龙头外商投资企业在浙江设立高端研发机构。争取到2027年新增认定外资研发中心200家,世界500强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少于20家,带动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较2022年增加30%以上。

02

   构建协同创新生态

     积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引进创新人才,开展协同创新。

03

   优化营商环境

     在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完善保障措施,畅通国际合作渠道。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认定标准 

   •外商投资在浙江省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全职研发及管理人员、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累计研发总投入200万美元以上。

   

   认定后可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设立奖励

     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在浙江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2023年-2025年每年按照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的3%给予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中国境内的世界500强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科研激励

     对符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所规定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税收支持

     对符合《浙江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分期缴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初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减免。

   产学研合作

     鼓励浙江普通高校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研、研究生培养、共建产业学院等合作。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省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研发用地保障

     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合理的用地需求,优化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

   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

   支持开放式创新平台的设立和发展

     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类研发中心,各地要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支持对入驻平台的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

   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着力提升政府科技体系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包容度与友好度。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

   提高研发便利度

   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根据外资研发中心的申请,加快办理入境科研用动植物转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的检疫审批申请。

     对于暂时进出境测试车辆的数量,海关依据收发货人提供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予以验核。

   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

     督促各行业各部门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

     完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持续优化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反馈全流程闭环处置机制。

   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提高海外人才在浙工作便利度

     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员工可根据聘用合同申办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凭科技部门签发的确认函,直接向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有效期最高10年、每次停留时间最高180日的R字签证,上述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签证要求,申请办理相应种类签证。

     对信用优质的外资研发中心,其聘用的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对学历和职业资格证明、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承诺制,扩大容缺受理范围。

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及服务保障力度

     支持研发类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聘用的高端、紧缺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落户;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人才住房补贴政策。

     对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政策要求的国家海外引才计划专家子女,在学前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协调保障入学待遇。

     经省委组织部人才办认定的全职回国(来华)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属地管理、共同保障、优先优待”的总体原则,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门诊就诊、住院治疗等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相关待遇。

   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

     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按浙江职称“直通车”评审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其在海外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

     推进海外人才用汇便利化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海外人才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

     保障海外人才合理的居住需求,优化境外人才境内购房首付款结汇支付手续。

   为研发人才跨境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供便利,个人取得跨境所得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和境外所得抵免政策。

     《指导意见》还明确,浙江将大力保护知识产权。落实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依法查处打击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面向外资研发中心开通纠纷快速处理通道;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指导意见》全文

   责编:李洲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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