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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新增了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是什么?
有哪些政策享受要点?
怎样申报?
别担心思维导图带您理清
编发:镇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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