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起来!新西安:从现在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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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实施西安市生育政策有调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求,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从四个方面优化调整生育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优化调整后的新政策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将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在2500元基础上再增加300元。

   二是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待遇报销不再设起付线,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报销。

   三是参保居民在三级医院住院分娩起付线降低50%(即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200元降低至600元,三级特等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2000元降为1000元),报销比例不变,在二级(含)以下医院住院分娩报销不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全部报销。

   四是参保女职工或居民医保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分别按相应险种享受相同的生育医疗待遇,并进一步明确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或参保妇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不受结婚登记或生育登记等其他条件限制。

   生育保险政策热门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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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职工生育保险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怎样领取?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采用一次性补贴方式发放。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待分娩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完成申领登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划转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个人。

Q2

   享受职工生育保险门诊检查一次性补贴后还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么?

   参保女职工在享受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的同时,非产检检查及其他门诊诊疗和医药费用,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享受当年门诊统筹限额报销待遇。

Q3

   职工生育门诊费用待遇,除了产前检查补贴待遇,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除本次优化调整的待遇措施,其他生育医疗待遇政策仍按原《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规定的待遇执行。参保职工生育门诊费用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Q4

   参保女职工非自然受孕,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么?

   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保女职工或居民医保参保妇女不区分受孕方式,分别按相应险种享受相同的生育医疗待遇。

   因此,参保女职工非自然受孕产生的产前检查、流产、保胎、分娩及生育并发症等生育医疗费用,与自然受孕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8月1日起

   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病种新增11种

   据了解,新增11个慢性病病种的年度补助限额分别为:

   心脏瓣膜病3000元

   慢性心力衰竭3000元

   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3600元

   银屑病4000元

   股骨头坏死4000元

   重症肌无力5000元

   支气管哮喘5000元

   慢性骨髓炎8000元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8000元

   运动神经元病8000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0000元

   参加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有西安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内的慢性病的给予慢性病补助。慢性病补助按认定病种年度费用限额确定,认定多个门诊慢性病病种的,补助标准按最高的病种限额确定。

   2021年1月1日之后在西安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直接在该院申请认定慢性病资格。2021年1月1日之前在西安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申请慢性病资格的;或使用异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料申请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员,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由参保单位或社区提交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通过后,于认定通过次月起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西安市门诊慢性病就医购药费用(即发生的与认定病种相关且符合医保目录的医药费用)实行在定点医疗机构(西安市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均为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因异地就医等特殊原因,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产生的门诊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未在异地直接结算的可纳入申报范围。由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或社区(城乡居民)将资料申报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不在报销范围)。医疗费用产生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作日)可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办理。审核结算后,将补助费用支付给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申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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