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足协属于什么单位(10/31收集汇总)

地方足协属于什么单位

  本文收集汇总于10/31日,今天给各位分享地方足协属于什么单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地方足协属于什么单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参考一、怎么看待足协和体总分家?

    说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国办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以下简称《方案》)来说,在足协和体总分家的安排及后续问题上,还是比较有玩味的。
    在《方案》中,第二部分“调整改革中国足球协会”中,一共有6条内容,其中前五条分别从自身定位、组建方式、领导构成、管理机制、体系打理等方面给予说明。应该说,这些方面是充分吸收了欧洲先进足球国家的管理经验,改革面向市场、面向未来,发展的方向是绝对科学的。下面简单说一下每一条内容。
    (四)明确定位和职能。中国足球协会作为具有公益性和广泛代表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全国足球运动领域的社团法人,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主要负责团结联系全国足球力量,推广足球运动,培养足球人才,制定行业标准,发展完善职业联赛体系,建设管理国家足球队。
    这一条首先定位了足协的地位,即“代表我国参加国际足球组织的唯一合法机构”,保证足协的权威性,也明确后续改革中主体地位。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改革就怕多头,当家人太多会乱,各部分不服从也会乱。这一点上中国和欧洲、日韩并没有本质区别。
    (五)调整组建中国足球协会。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调整组建中国足球协会,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脱钩,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定、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这个是个关键点。将足协独立出体育总局的管辖,今后在内部各方面工作上都拥有自主权,一切市场化改革才有进行的基础。
    (六)优化领导机构。中国足球协会不设行政级别,其领导机构的组成应当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代表、地方及行业足球协会代表、职业联赛组织代表、知名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关键点在于“中国足球协会不设行政级别”,这句很重要。只要还是行政编制,还有级别,就必须有晋升;有晋升,考核权就必须由体育总局掌握(至少掌握一部分)。所谓管理,最重要还是在人事权和财务权两方面,这两方面不丢,就能实际性的抓住。在(五)中,足协已经将财务权独立;(六)里面明确不设行政级别,实际上人事权也将独立。今后体育总局对其不仅名义上分家不管,而且实际上的控制力度也将大大减弱。
    但是,在后面又罗列了足协人员的构成情况。这个列举不能算有问题,因为其中的人员构成在各国足协基本都是如此的。但是,中国的许多问题就在执行上了。像这里罗列的一些人员,如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专家代表等到底有多大比例,在实际工作中会有多大权重,就得看着说了。
    (七)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中国足球协会内部治理结构、权力运行程序和工作规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加强自身建设,广纳贤才,吸收足球、体育管理、经济、法律、国际专业交流等领域优秀人才充实工作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着力解决足球领域存在的问题;增强服务意识,克服行政化倾向。中国足球协会按照社团法人机制运行,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审计和监督。
    说白了,以后足协要真正成为一个社团组织了。社团嘛,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发展需要,该聘请人才就聘请,该选择发展方式就选择。行政化这个枷锁去掉,发展就自如了。
    (八)健全协会管理体系。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应当体现地域覆盖性和行业广泛性。地方、行业足球协会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体制调整组建,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以会员名义加入中国足球协会,接受中国足球协会行业指导和管理。地方、行业足球协会担负本地区、本行业的会员组织建设、竞赛、培训、各类足球活动开展、宣传等职责。经过努力,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组织完备、管理高效、协作有力、适应现代足球管理运营需要的协会管理体系。
    这条说的是足协系统内关系,和以前区别不大。
    以上五条意见,虽然某些地方让人多少有点担忧,但整体而言,是比较振奋的。因为确实条条都明确指出了发展方向。尤其是与总局脱钩和不设行政级别这两方面,实际上直接点出了过去改革中最大的障碍、最根本的问题,并明确开出来了对应的药方。这是此次改革比起以前,最让人振奋,最能看到曙光的地方。
    但是,必须要说,凡事不能高兴太早。因为按照一贯的二分法原则,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一条,留了一个最值得玩味的尾巴。
    (九)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各级足球协会党的组织机构,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人才政策,加强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中国足球协会设立党委,由体育总局党组领导。在中国,党管一切,这是客观现实。管没什么,但是管法是有不同的。拿民间社团来说,有的只是名义上接受党的管理,实际上没有什么实质管理内容,只要自己别哪天干了出格事被关注了,更多时候都是被忽略的角落里,比如注明的中华牙防组;有的是基本由民间自己干,工作并不受党的干涉,最多有一些干部进来挂个名,比如各级书协——现在挂名的事也被严厉查处呢;有的是由一些离退休老干部为主题组成的社团,这部分人党性极强,党组织就算不愿管人家也自觉的时刻向组织汇报中,如许多地方的老区发展促进会;有的则是名义上社团,实际上完全接受组织管理,成员都是参公管理事业人员,领导参与各级统一的行政调动,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足协以前是作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存在的,也就是说行政单位兼民间社团,本质上也就是标准的行政单位了。而如今在改革措施上增加这一条,说实话和前面矛盾很大。
    一个矛盾点在“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怎么管?是仅仅把握住足协干部思想不要反党反社会主义,还是要具体管他们的工作内容及升迁方式呢?如果是后者,那是不是又变相导致足协的“行政化”呢?而且,这里用了“干部”一词。如果真正把足协当做一个普通社团来说,这个词是很别扭的。
    另一个矛盾点在“足协设立党委,由体育总局党组领导”。这里的问题和上面类似。但更加具体,即足协行政上脱离领导,但如果党委上的直属领导依然是体育总局的话,怎么保证体育总局不会成为足协实际上的“太上皇”?
    除了这部分以外,其余部分也有不少可能引起两者关系纠结的地方。比如第三部分“三、改革完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和运营模式”。
      (十)促进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足球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俱乐部应当注重自身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地方政府创造条件,引导一批优秀俱乐部相对稳定在足球基础好、足球发展代表性和示范性强的城市,避免俱乐部随投资者变更而在城市间频繁迁转、缺乏稳定依托的现象,积极培育稳定的球迷群体和城市足球文化。  (十一)优化俱乐部股权结构。实行政府、企业、个人多元投资,鼓励俱乐部所在地政府以足球场馆等资源投资入股,形成合理的投资来源结构,推动实现俱乐部的地域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俱乐部逐步实现名称的非企业化。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立足长远,系统规划,努力打造百年俱乐部。
      (十二)推动俱乐部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制定俱乐部人才引进和薪酬管理规范,探索实行球队和球员薪金总额管理,有效防止球员身价虚高、无序竞争等问题。研究引进高水平外援名额限制等相关政策及决策机制,处理好外援引进与本土球员培养的关系。加强俱乐部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查处“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欠薪行为。调整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政策,减轻俱乐部负担。
    这部分就很有特色了,政府干预市场的方面很多。最重要的是第(十一)条,明确对地方政府提出要求。这其实都形成个问题:如果贯彻好此《方案》,一方面足协就必须借助于行政力量去干预地方政府,从而自身依附于行政力量;另一方面,《方案》本身要求了行政对整个足球市场的干预权,那么如果足协本身真的不是行政机构的话,那就必须在多方面接受行政力量的管理指导。反正,根据《方案》的要求,足协注定和行政系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根本扯不开;反之,如果真的关系理清楚的话,那么《方案》中这一部分的要求就几乎都成了空文,失去了执行的可能。
    以下是结论:
    总体而言,这份《方案》比起以往的情况是绝对进步的,对足球而言是绝对有利的。其中涉及的足协和体育总局分家问题,比之以前也必然有较大进步。至少,在下一阶段,足协的人事和财务都会有较大独立,尤其是足协取消行政级别,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起到较大效果的。足协的社团化改造,足球的市场化经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都将大幅推进,这对于中国足球是绝对的好事。
    但是,如果说足协和体育总局真的能完全分离,像欧洲日韩足协一样,我是不太相信的。从《方案》中可以看到,一方面为行政管理足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体育总局随时依然可以通过合规(即符合《方案》要求)手段通过行政力量管理足协;另一方面基于《方案》中对于中国足球尤其是职业联赛下一步的要求和中国的现实国情,足协要想做好,也必须求助于行政力量。也就是说,足协即便作为一个独立社团,即便脱离行政级别的束缚,其独立性依然很难达到哪怕类似书画协会这样的群团组织。对于这个,最好不要抱太多幻想,否则怕是会失望的。
    当然,不管怎么,有进步就是好事。想要一步达到足球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话说回来,即便足球发达国家,足协的效力和效率区别也是很大的,所以中国也不必非得和足球管理最先进的国家比。所谓不怕慢,就怕站,更怕倒退。只要能持续改革,只要别因为一些阵痛或者成绩上的起伏而开倒车,那么一开始走慢点并不可怕。足协能走出不隶属于体育总局、取消行政编制这第一步,终究是中国体育近乎破天荒的一次体制改革,对于其他运动甚至体育外的改革都有极大的指导意义。或许多年后我们回头来看,才知道这次分家并不完美,也不彻底,但真的翻开了中国体育史上划时代的一页!

参考二、保监会、银监会、中国足协、消费者协会都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呢?

    上面四个部门,只有消费者协会不是行政主体,它没有主体资格;
    消费者协会是工商局扶持的民间组织,有问题反馈给工商局。

参考三、保监会、银监会、中国足协、消费者协会都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呢?

    是行政主体吗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参考四、怎么看待足协和体总分家?

    间接证实了“足协不行是体育总局捣乱”的谣言

参考五、保监会、银监会、中国足协、消费者协会都是行政主体吗?为什么呢?

    楼主你好他们四个都不是行政主体,因为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行政职能的单位或者组织才是行政主体,比如说各局机关等,同时具有法律授权的组织也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希望楼主采纳哦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20230712@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Li20230712@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