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把火车搞翻(11/11收集汇总)

怎么把火车搞翻

  本文收集汇总于11/11日,今天给各位分享怎么把火车搞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怎么把火车搞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参考一、铁轨上有五个小孩在玩,停用的岔轨上有一个小孩在玩,要把车转移到岔轨上压死一个孩子救下五个吗?

    作为一个学艺不精铁路专业的,要厚着脸皮硬答一发了!
    铁路道岔都有一个过道岔速度,速度大于过道岔速度,向岔道行驶可能导致列车脱轨。
    问题中,如果列车速度较低,鸣笛示警,孩子有较长的时间躲避。要想题中孩子来不及闪避的话,列车时速可能超过100km/h,私自让它变道可能会脱轨,出轨后的情况可能是列车一个神龙摆尾,车头往岔道走,后面车厢沿着原来方向走,六个孩子碾作泥不说,车上的人也不能保全了。所以不要擅自拨道岔,小心铁路公安拘捕你。
    题外话,我老家有条单线铁路主要是为了拉煤兼顾客运,铁路等级低,列车速度慢,可能经常是20,30km/h。初中的时候下晚自习,有个同学脑洞大开,说:我躺在铁轨上火车开过来会发生什么?列车来了缓缓停下,司机冲下来将其拉到一边暴揍一顿,开车缓缓离去。

参考二、你有哪些尴尬的「违法」行为?

    讲一个真事,去年6月26号在湖南长沙坐火车回苏州。和女朋友两个人。两张票。我和她都是迷糊蛋,本来是26号的车票,我俩个就迷瞪的25号就上了火车。候车检票,上车检票,找座位,一路都没人看出来我们的票是26号的。火车上巡检的列车员来回走了两次也没看出来车票有问题。只是上车后,坐定位置,有个小伙过来说我们的座位是他的,我当然不会认了,掏票,确定,这个座位就是哥的,那小伙子也是无语的走了,一边走一边自言自语的说,我TM买到假票了吗?第二天早上到苏州后,出了检票口,女朋友忽然想起来对我说,今天才是26号啊。。。。我也是醉了。。请问,我们这叫逃票吗?

参考三、铁轨上有五个小孩在玩,停用的岔轨上有一个小孩在玩,要把车转移到岔轨上压死一个孩子救下五个吗?

    看了这个问题下现在的大多数回答,几乎没有一个问题讨论到了这个问题的本质。谈论规则也好,谈论公平的多重角度也好,或许是这个问题在社会层面的解读,也都是有意义的讨论。但是这本来是个严肃的学术问题,是个纯粹的哲学问题,于是我在这里献出知乎首个长答案,来大概解释一下这一系列哲学讨论。另外,正面回答这个问题没有太大意义,因为这是个理想化的思想实验。如果真的要现实地讨论,首先要赋予它一个实在的背景。但那样这就不是电车问题了。在这个哲学问题里,原则比答案重要。(利申答主不是读哲学的,但一门课曾经有所涉及,也做过一篇学期论文,有问题欢迎专业人士讨论、指正。)
    电车问题(TheTrolleyProblem)是伦理哲学下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最早由哲学家PhilippaFoot在论文TheProblemofAbortionandtheDoctrineoftheDoubleEffect(堕胎问题和双重效应学说,笔者译)中提出[1]。问题的描述是这样的:一个人驾驶着有轨电车,他只能从一条窄轨道偏转到另一条轨道。在一条轨道上有五个工人,另一条轨道上有一个;电车将会杀死进入的轨道上的人。大多数人会认为这种情况下撞死一个人而不是撞死五个人是合乎道义的。然而在文中另一个例子里,一些暴民要求法官处决罪犯,否则将会自行报复社会;然而没有人知道谁是真正的罪犯,因而要避免报复社会的行为发生,只能处决一个无辜者来顶替。在这个情境下,如果人们说要杀一个人来拯救更多人,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问题的核心是:这两种情景的差异在哪里?是什么让我们做出了不同的道德判断?
    Thedoctrineofdoubleeffect(双重效应学说,DDE)是一个能解释这个问题的很古老的伦理理论。这个理论是十三世纪时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在其神学著作《神学大全》(SummaTheologica)中提出的,讨论了防卫致死的问题。DDE是用来解决做一件事有好的效应(如减轻绝症患者痛苦)并会带来一个其他的坏的效应(如缩短其生命)时,行为的适当性(permissibility)的。其内容是,若一件双重效应的事满足一下三个条件,就是合乎道义的:1.行为的本质是善的,至少是道德中性的,坏的结局不是有意为之而是仅仅被预见到;2.行为人想要的是好的效应,而坏的效应不是实现好的效应的工具/手段;3.利大于弊,即好的效应超过了坏的效应。[2]在上述电车例子里面,按照DDE分析,行为的本质是尽可能救人,是善意的;通过换道避开五个人来救五个人,撞死一个人只是人们希望避免(却无法避免)的副作用,而并不是靠撞死一个人来救那五个人;五个人多余一个人,即数量上/结果上是利大于弊的。因而这种做法是道德的。而在后一例中,杀死一个无辜者本身是避免暴民杀害更多人的手段,因而违背了第二条。
    另一组常见常谈的类似思想实验,是关于医生和病人的。情景一:发生了一场大车祸,六个伤者被同时送到医院抢救。其中有五个轻伤伤者和一个重伤伤者。医生人手并不足够,而伤者如果得不到合理救治就会死去。如果医生选择抢救轻伤伤者,那么五个轻伤伤者都能救活,但重伤伤者就等不到治疗了。而如果抢救重伤伤者,就要好长好长时间,救得活这一个重伤伤者,却会让五个轻伤伤者死去。那么医生该救谁?情景二:医生有五个病人需要不同的器官移植,得不到就都会死去。有一个健康人去找医生例行体检,医生发现他的全身器官非常健康,而且刚好都适合那五个病人。假如医生什么都不做,那五个患者将要死去;而医生有一个办法可以救活这五人,那就是杀掉这个健康人并且把器官移植给那五个人。情景一下很多人会觉得应该救五个,而情景二下应该没有人认为医生应该把那个可怜的家伙给拆掉吧。虽然也一样是在一个人的生命和五个人的生命中做出选择,它们的本质区别和之前电车的例子是一样的。在情景一下,救五个人是通过把时间用来处理轻伤实现的,重伤去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副作用,而不是靠着重伤患者的死来救活轻伤。在情景二下,情况则不同:拆掉健康人才有能救活五位患者的器官,因而可怜家伙的死是救五个人的手段而不是副作用。
    当时上课教授还举了很多例子,简单说下给大家做参考。比如,飞机没油了必须降落在一个废弃跑道哪怕上面的人会被撞死,否则就要机毁人亡Vs恐怖分子劫持了飞机要求去那条跑道上撞死人否则就炸毁飞机;还有,一个要求高的老师布置很难的作业,因为他认为这对学习是必要的Vs一个心理变态的老师布置很难的作业因为他从学生的痛苦中取乐;再或者,战争中,轰炸城市以削弱敌人,不是为了袭击平民但是预见到一定会有平民伤亡Vs派恐怖分子放炸弹专门炸平民以给敌人制造混乱和恐慌,等等。他们之间的区别多少都能用DDE做些解释。
    但DDE在很多时候显然还不够好。提出电车问题的哲学家PhilippaFoot就举出情景来说明有时DDE是无效的。她在文中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手术室内有五个病人,可以通过制造某种特殊气体来救活,然而这不可避免的会制造出某种有毒烟雾,杀死一个在隔壁房间,出于某种原因移不走的病人。这个例子里,救活五个人是善的目的,杀死一个人不是有意的而只是预见的结果;杀死那个人不是救人的手段而是副作用;五个人多于一个人。但显然这样的行为似乎并不合理。她的观点是,直接或是间接的故意伤害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更重要的是“提供救援”和“不伤害”之间的区别。我们有一个更重要的“消极义务(negativeduty)”,即不去伤害(nottokill),和一个相比之更轻的“积极义务(positiveduty)”,即救援(save)。在其他一切都等同的情况下,看数量。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不能拆一个健康人来移植器官,不能做制造毒气的手术,因为在救人之上有不杀人的义务。而在电车问题内,不论怎么选择,你都是在杀人——杀五个还是杀一个的问题,那么就尽可能少伤害。[1]
    这样问题就解决了么?不是的。哲学家JudithThomson反对PhilippaFoot的观点。Thomson提出这样一个情景:电车冲着五个人开去,但没有侧路,唯一救下他们的手段是从桥上推一个胖子下去,胖子可以挡住车但会被撞死。这个例子中推下胖子显然是一个不适当的行为,而Foot的理论无法解释这一点:同样是杀一个人和杀五个人,那么和最初的电车问题本质区别是什么呢?Thomson进一步举出例子来说明这样的解释不靠谱:假如你不是司机,而是可以控制电车走向的旁观者,那么对于你扳道就不是杀一个或者杀五个的问题,而是救五个杀一个和什么都不做的问题。难道当司机的时候就该撞一个人那边,成了旁观者就不应该么了吗?这不合理。Thomson认为司机和旁观者情形不存在本质区别,也就是如果我们认为司机应该转,旁观者也应该;但这就使得Foot的理论陷入麻烦,因为就像在器官移植案例中解释的那样,杀一人救五人是不可接受的。[3]
    回到推下胖子的问题。Thomson认为这不可接受,是因为它侵犯了胖子的权利。然而若是扔下他的行李呢?这也是侵犯了他的权利,但似乎就要比推胖子好接受一些。那么程度的界限又在哪里呢?似乎也不是很明确,但至少提示了我们这里存在程度区分。进一步变化电车问题:假如政府把侧面轨道改成了一个露天咖啡馆(还是只有一个人),并承诺不会有车开进来。那么该不该转向?Thomson认为不应该,因为侧轨上的人被承诺了不会有车,转向会侵犯到他的权利。也就是说,跟站在桥上的胖子没什么区别。但不是所有人都认同这一结论。倘若那只是一条正常情况下没车的废弃轨道,又怎样呢?有人也认为这实际上表现了Thomson理论的局限性。
    MichaelJ.Costa在1987年的论文AnotherTripontheTrolley中提出一种环线情形(loopcase):轨道前方是一个环形,即从分叉的两边中的一边驶入,会沿环线一周从另一边回来。分叉开后一边有五个人一边有一个人。那么不论撞向哪边,都有人要作为拯救其他人的工具被撞。这种情况怎么办?似乎两边是对等的,那还是数人数。又假如,前方正线旁边分出一条支线,但支线最后又回到正线。在之后的轨道上有五个人,而支线上有一个人。如果列车开向支线,撞到一个人就会停下来。(这里的表述和原文略有不同但是是等价的情况,原文的轨道形状颇难描述。)那撞死五个人就不会成为救一个人的手段,Costa认为就不应该扳道(去撞一个人)。[4]这反驳了Thomson的一些观点,但恕笔者精力有限无法具体查找Thomson的表述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找论文来看。
    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JohnHarris认为,“不救”和“杀”没有本质区别,这之中的区分点依赖于文化习俗。他认为(在没有其他条件限制下)杀一个人来救两个人是正当的。在器官移植案例中,他认为我们有其他的充足理由拒绝拉一个路人做牺牲(或许造成恐慌和其他问题?笔者没细读他这篇论文。)他主张“生命抽奖”:若杀一个人可以救两个人,那么就应当采用一种公平的随机的方式来选择人牺牲救人。[5]这是反道德直觉的。这里讨论了许多问题,在此不做赘述(因为笔者也说不清楚),有兴趣的读者去读论文吧。
    PeterSinger认为我们的道德直觉是不可靠的,我们不应当依赖直觉做出道德判断。他从生物进化的角度解释了“自然的美德”,如拉一把要陷入危险的小孩(这样的行为使种群生存更好,是被自然选择偏好的)。我们会觉得推一个人下去不对,这是印在基因中的;然而基因不会让我们觉得开电车选择轨道不对,因为这是太晚才出现的东西,而且我们祖先的生存环境中不存在类似的情景。但是“用几百万年前就有的方法杀人”,和“用近两百年才有的方法杀人”有什么道德上的区别吗?“None.(没有)”,Singer这样认为。他认为道德理论不应当用来解释道德直觉判断,不是理论需要不断修正,而是道德直觉是错误的。建立基于道德直觉的理论没有意义。[6]
    哲学家从各个角度分析,提出了许多理论,主要都在解释使我们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感觉、做不同判断的理由。毕竟这是一个不牵扯现实问题的、理想化的思想实验。单就原始的电车问题来说,如果要一个简单的答案的话,按照讨论的各位哲学家的几乎未曾质疑过的预设——这大概有相当的代表性吧——转向撞一个人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这样的哲学讨论实际上是在帮助我们理清其他一些真正的的社会上有争议的问题,比如堕胎,比如安乐死,比如协助自杀,是不是道德上可以/应当容许的。因而,原则总比答案重要。
    参考资料
    [1]PhilippaFoot,“TheProblemofAbortionandtheDoctrineoftheDoubleEffect,”inVirtuesandVices(Oxford:BasilBlackwell,1978)(originallyappearedintheOxfordReview,Number5,1967.)
    [2]Wikipedia:Principleofdoubleeffect,Principleofdoubleeffect
    [3]JudithThomson,“Killing,LettingDie,andtheTrolleyProblem,”inMonist(1976),vol.59,pp.204-17.
    [4]Costa,M.J.(1987),ANOTHERTRIPONTHETROLLEY.TheSouthernJournalofPhilosophy,25:461–466.doi:10.1111/j.2041-6962.1987.tb01636.x
    [5]JohnHarris,“TheSurvivalLottery,”Philosophy(1975),50:81-87.
    [6]PeterSinger,“EthicsandIntuition,”TheJournalofEthics(2005),9:331-352.
    再附一篇关于给我上这节课的教授的、简单介绍这个问题的文章:道德難題兩面觀──哲學家看生死倫理
    笔者太懒没整理citation格式,捂脸跑

参考四、你有哪些尴尬的「违法」行为?

    11年高考过后应小姨邀请去北京玩
    自己游览各处景点
    也不知道是哪里有毛病晚上散步的时候在路上碰见个摆摊的大叔
    摊子上什么玩意都有二手书假古董小玩意儿
    蝴.....蝴蝶刀.....
    十八岁的我熊熊燃烧的中二之魂被一把蝴蝶刀点燃了
    遂以30元买下爱不释手晚上住宾馆把玩了一晚上睡觉前随手放在包里了
    第二天早上
    清晨五点我精神百倍地从床上爬起来去天安门广场看升旗
    西北乡下来的孩子在天安门广场看升旗!多么激动人心!
    虽然天色还没亮但是路上人已经很多了都是去看升旗的
    我随着人流走到一个地下通道入口处
    有安检
    我当时很坦然地把包放了上去结果
    响了
    我一脸懵逼看着比我高半个多头的警察叔叔(我一米八三)
    他戴着墨镜脸上有不少疙瘩
    伸手拿过我的包在里面翻搅了几下摸出了那把蝴蝶刀。。。。
    当时安检口有三个警察当即就有一个走到我背后另一个走到我侧面
    呈品字型包围了我
    后来查看我年龄不到18岁一看身份证外地的
    于是拿起对讲机呼叫了不知道哪里
    “总台查一下身份证号xxxxxxx什么情况”
    “正常”
    然后警察叔叔和蔼地问我刀是哪里来的买它做什么等等问题
    并且向我普及了蝴蝶刀属于管制刀具及携带管制刀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知识
    最后拍了拍我的肩
    “去吧小伙子,下不为例,考上大学以后好好学习,学点儿法律常识”
    于是我梦游一样地随着人流走了
    后来我居然真的学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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