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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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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小知识第114期●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怎样为
开展职工体育工作创造条件?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体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体群字〔2010〕88号)指出:
(一)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把职工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为开展本单位职工体育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二)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为本单位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采取建设、开放、开办、合办等多种途径,新建职工体育活动设施。
(三)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定期开展职工体育锻炼达标活动和体质测试工作,并把职工体质测试结果作为制定本单位职工体育工作计划的依据,努力提高开展职工体育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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