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非城市低收入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公租房保障政策对非低收入家庭准入门槛规定较低,尤其是未设置收入条件限制,社保缴纳时间规定较短等,保障范围覆盖过宽,目前我市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约3.6万户,可供应房源不足5000套,远超出我市公租房保障能力。
此外,随着我国住房政策形势的深入发展,公租房保障范围调整为以本市城镇户籍双困人员(即收入困难和住房困难)为主,其他人员主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因此,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关于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准入、审核等具体规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有关规定,我们对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公租房准入政策即《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进行了修改,主要是设置了收入条件、调整社保缴纳时间、修改了资格审核程序等,形成了《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拟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3.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4.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19〕9号)
三、制定过程
2020年12月启动对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租房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准入政策的修订工作,2021年1月完成起草工作,2021年2月市住建局业务科室组织有关科室单位进行讨论修改,2021年3月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业务专题会议讨论修改,2021年4月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各城区开发区意见,2021年5月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2021年6月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业务专题会议再次研究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修改后,第二次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各城区开发区意见,2021年7月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再次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住建局业务专题会研究讨论,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后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界定
主要内容: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
理由:
沿用原政策规定的家庭类别表述,保持家庭类别表述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尽量避免对群众熟悉的家庭类别进行变动,同时有利于系统平台的稳定性。
(二)部门职责
主要内容:规定了市民政局和城区民政局的职责,即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城区民政部门开展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收入核对和认定工作,城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收入核对和认定工作。
理由:
民政部门一直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社会救助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在收入核对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势,并且在《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一直承担非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核对职能。
此外,全国各主要城市的住房保障收入核对职能也都是由民政部门承担。
(三)申请条件
细则第四条至第七条分条规定了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从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做出调整。
准入条件调整主要方向是按照公租房主要面向本市城镇户籍中低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供应,同时根据公租房供应情况适量分配给在本市长期稳定创业就业的农村家庭和个人、外来务工人员的原则制定,对于其他人员以后主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
1.分类设置收入条件。
细则规定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和个人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和个人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主要理由:
根据住建部要求公租房保障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主要保障本市城镇双困家庭精神,参考南京、武汉、长沙等外地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在收入条件设置上取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00%,出于对城镇户籍家庭优先保障的考虑,在收入条件设置上门槛稍低于于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外来务工人员,此外,为吸引新就业毕业生人才留邕创业就业,对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收入条件适当放宽,设置上取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
2.对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设置或提高社保缴纳时间。
细则规定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于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申请当月前三十六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满二十四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应当于申请当月前一个月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主要理由:
原准入政策仅对外来务工人员设置一年社保条件限制,准入条件过宽,轮候量较大,对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设置社保条件和延长外来务工人员社保缴纳时间规定,主要是为了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在我市稳定创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对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要求申请公租房时缴纳社保,不做年限限制,主要是为了引进人才留邕创业就业支持本市发展。
3.规定拥有车库、车位、商业、仓储或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理由:
由于公租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车库、车位、商业、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家庭一般不属于中低收入家庭。
(四)申请方式
主要内容:细则规定本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申请。
线上申请的,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平台(“南宁住建”微信公众号、“绿城选房网”微信公众号、南宁选房网网站)提出申请;
线下申请的,可以在受理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户籍在本辖区或居住在本辖区的家庭和个人提交的线上或线下申请。
理由:
实行线上申请,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申请业务,同时又考虑到部分群众可能不熟悉操作手机或电脑,会选择线下申请,细则规定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更加便民。
(五)资格审核程序
主要内容: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三审两公示的资格审核程序,增加了城区民政部门核对收入程序,并规定民政部门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理由:
根据《办法》三审两公示的规定结合收入条件的设置对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资格审核程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城区民政部门核对收入环节。
《办法》规定民政核对低收入家庭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按照行政审批部门压缩审核时限的工作要求,并且考虑到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满意度的需要,细则规定民政部门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六)政策适用事项
主要内容: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本细则政策适用以及特殊情形进行了特别规定。
理由:
由于细则对于准入政策改动较大,对于按照原政策取得资格的保障家庭,细则实施后短期内进行重审或变更的,直接按细则规定的条件审核,可能会出现很多不符合条件需要退房的情况,尤其是对于保障资格有效期剩余不足一年的保障家庭,剩余时间不足以按照本细则有关条件进行补正。
为此,细则对于该类人群规定资格有效期可以顺延一年,在顺延期间可以按规定自行补正有关条件,以便可以按细则规定进行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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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