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还对羊某甲、羊某乙因犯非法采砂罪分别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2万元和1.8万元。村民符某某、李某某为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认定为非法采砂共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8个月,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
审判机关认为,唐某某、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法出动执法人员掩护非法采砂犯罪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2021年年末至2022年4月,羊某甲、羊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数次盗采砂土,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砂罪。羊某甲与其胞弟羊某乙在儋州市大成镇河道非法采砂,镇综合执法中队负责人唐某某等人接受其请托后,利用职务之便,提供相关便利,使羊某甲顺利进行非法采砂活动。符某某、李某某明知羊某甲等系无证开采,仍对非法采砂活动提供帮助,系非法采砂共犯。期间,李某某充当中间人,促成羊某甲、羊某乙等人到符某某使用(耕种)的土地进行非法采砂。经鉴定,该河段采砂资源量共计3108.92立方米,总价值达45547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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