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心“绿”税热点问答】第八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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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热点问答Q1

   听说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呢?

A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Q2

   我还没有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该怎样享受呢?

A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Q3

   我已经填报享受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呢?

A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Q4

   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怎样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呢?

A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在《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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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发:天津西青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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