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cba”,快男李炜是哪里的人?

    福建福州市连江县的人,广州赛区的选手~

李伟cba
    快男李炜是哪里的人?

一、怎样看待上海男篮因「吴冠希事件」炮轰中国篮协?

    谢邀
    在“吴冠希事件”中,上海队的指向一直都很明确,就是“守法”。我们可以说上海队和吴冠希本人利用规则,可他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他们是在合法的利用规则。而北京队、篮协,还都在用“理”,联赛的”约定俗成“的惯例来做事。这种惯例如此的强大,以至于可以凌驾于法律及联赛规则之上,这才是上海队写这个檄文的重点。
    先说说这个事情的时间线
    2008年,在奥神青年队训练2年后,14岁的吴冠希和奥神队签订了长达20年的劳动合同。但在2011年后,俱乐部经营状态不大,长期处于无球可打的状态。
    2013年,上海队和奥神队达成了某个协议,吴冠希以某种形式在上海队参加CBA,从后来奥神和北京的说法看,期限是4年,从2013年到2017年。由此,吴冠希得以在中国篮协注册,参加CBA。
    2013年12月6日,奥神队解散,所有球员成为自由球员,但有6人因租借给了CBA的球队,(包括孙悦、张松涛、李伟、黄海贝、吴冠希及一名签约北京青年队的十五岁的年轻球员。)这六人的合同问题被单独拿出来解决。
    2014年8月15日,北京队和奥神队达成协议,以5000万的价格买断奥神队剩余6人的合同,名义上拥有此6人的所有权。之后,北京队与除吴冠希之外的五人签订新劳动合同;吴冠希称自己在美国,并未和北京队签订合同。
    随后,吴冠希以奥神队多个月未给自己发工资为由,以发函的形式,解除了和奥神长达20年的劳动合同。并以自由球员的身份,和上海队达成了协议,并签订和了合同。上海队由此为吴冠希办理了CBA注册手续。接着,吴冠希正常的参加了CBA体侧、季前赛。中国篮协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4年11月1日,中国篮协应该是接到了北京队方面的投诉,以“注册手续不全”的理由临时告知上海队,吴冠希无法在比赛中出场。并希望上海队和北京队协商解决吴冠希的问题。上海队认为自己的做法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和CBA竞赛规则,北京的主张在法律上没有根据,据此不同意协商,于是就有了这篇檄文。
    吴冠希问题的核心,是北京队5000万购买的所谓”球员所有权“的法律争议问题。
    按照CBA的官方文件,《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稿)》(下载地址
    首页>官方消息)。CBA运动队之间的球员交流,是以合同的形式完成的;球员的所有权也是以合同的形式来确认的,俱乐部之间的转会费用,在法律上和球员的合同没有关系。但由于CBA球员大多是各队青年队从小培训而来,球队付出较大。为了自身的战绩着想,不少球队宁可让球员呆在板凳上,也不愿将球员转会;如果没有转会费之类的补偿措施,将会极大限制球员的流动,也不利于球员自身的发展。于是转会费成了约定俗成的事情,俱乐部花钱,从另外一个球队”买“来球员,球员顺势和新球队签订劳动合同。决定这一流程的,是双方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默契,以及篮协对这种默契的”默契“。
    在本例中,恰恰就没有这种默契。吴冠希不愿意和北京队签订新的合同。而北京队为了尽快落实孙悦、张松涛等人的合同问题,当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导致在实质上,吴冠希和北京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自然的,当奥神和吴冠希合同因为未付劳动报酬失效之后,吴冠希在法律上、CBA规则内,是个自由球员。上海队签约自由球员,是没有问题的。
    篮协的工作人员按照法规办理了吴冠希的注册手续。北京队不干了,要求篮协履行”默契“。由是,篮协被夹在了俱乐部老板们的“默契‘及CBA规则之间,里外不是人了。
    归根究底,这个问题的始作俑者其实是奥神队。奥神队自2005年退出CBA之后,如果按照现在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稿)》,那么当时所有的奥神球员,都自动获得了自由球员的身份,可以自由择业。但当时的规则非常的粗糙,不完善。奥神队居然得以退出CBA,却还保留篮球俱乐部之实,保留了队中全部CBA球员。这在现在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符合契约精神的,工作内容、工作地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球员的利益没有得到任何的顾虑。
    之后,奥神征战美国ABA,在国内办邀请赛;直到2011年,终于撑不住了。奥神从2011年到2013年解散,长达两年没有为球员安排任何比赛。这无疑涉嫌违反劳动法: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此时,奥神方面希望的,就是把手里面的球员卖个好价钱,然后散伙了事。老板李苏逝世,阻挡奥神清盘的最后一根稻草也没有了。
    可奥神凭什么能够”卖“球员?奥神已经不是中国篮协的会员了,无法在篮协的规则之内完成球员交流。如果奥神的身份是”国外俱乐部“,作为一个两年没有组织球员比赛的俱乐部,哪怕按照国际篮联的标准,也应该放球员自由身。且如果奥神是”国外俱乐部“身份,那么奥神向CBA球队转会,应该经过国际篮联,可奥神已经多年没有参加任何国家的联赛,早已不受国际篮联的管辖。彼时奥神队的性质,也就和某些企业附属球队相当。
    这样的一只球队,怎样能在2013年完成孙悦、张松涛、黄哈贝、吴冠希等6人的租借?又在2014年以5000万元的价格,完成”球员交易“。交易劳动者合同,这种买卖人口的行为,肯定不符合法律;作为CBA协会之外的组织,自然也不能用CBA球队之间的”约定俗成“,这种行业惯例来对待。奥神队是怎样做到的?就在于篮协和奥神的默契上面,归根结底,篮协在对奥神队上有一定的难处。
    当初,奥神的出走给了篮协巨大的舆论包袱。奥神成了篮协之痛,篮协的继任管理者们,都在奥神的问题上和稀泥,既不许可,也不反对。北京就是基于篮协的默契,才和奥神完成了交易,可篮协和奥神的那点”默契“,见不得光,现在事情见光了,这事就算办砸了。上海队声讨篮协说的就是这条,奥神不是中国篮协的成员,可篮协管理者却默许,奥神俱乐部有和CBA俱乐部同等的地位;这是对CBA本身的不尊重。
    此时奥神已经清盘,北京、上海、吴冠希都是苦主;篮协管理者的际遇可谓不佳,可这都是他这么多年的鸵鸟政策留下的后遗症。之前又不愿放下身段,协调各方利益,企图用行政手段强行压制,遭到了上海的强烈反弹。现在左边是情理、右边是规则,丝毫进退不得;辗转的空间全无,抓瞎了。最终无论怎么处理,联赛管理者的公信力必然下降,左右总有一边的耳光打在脸上,啪啪作响。
    本例中,我赞同上海队的做法;对一个多只球队参加的联赛而言,必须严格依靠法律和联赛规则来运作。上海队恰恰是按照法律和规则来办事,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应该予以尊重。更为深入的,联赛的规则应该更为广泛的考虑球员、球队的利益,尤其是球员的利益,将其制度化、公开化、全面化。彻底斩断”默契“体育、内幕体育、俱乐部政治之类场外因素对联赛的影响,否则中国足球联赛的教训历历在目。如果上海队赢了,那是中国篮球的一大进步;如果反之,或者干脆就没有结果,我对中国篮球的看法,就比较惨淡了,这是我所不愿见到的。
    对于奥神俱乐部,起初,他们为了俱乐部和球员利益,与篮协的僵化管理发生了冲突,最后负气出走,尤有可叹之处。但对于奥神的球员而言,奥神无疑是最差的”老板“,为了一己之私,罔顾球员利益;耽误了运动员们原本就不长的运动生命。后在残酷的现状面前,无力经营,却依然不肯放球员离开。用球员来绑架篮协,用舆论逼迫篮协妥协;即使清盘了,也要狮子大开口,捞一大笔;这事办的颇为可恨。叹其之争、恨其之贪。还好它已经解散了,可惜解散的太晚。
    ---------------------------------------11月5日更新----------------------------------------
    在评论中,很多知友提到了,上海和奥神的合同定义的问题。我以为这个事情应该这么看。(以下引用本人评论中的回复)
    所有认为上海应当和奥神谈合同问题的。都建立在“奥神是个职业篮球俱乐部”上,实际上奥神并未在篮协注册,根本就不符合公开的,CBA球队之间的行业自律守则。是篮协一直在默许奥神是个“CBA俱乐部”。所以争端都是起源于这个。
    奥神法律上不是,但篮协认为他是一个CBA俱乐部。所以才会有所谓“租借”球员。但这种所谓的租借,肯定不是通过CBA球队之间正常球员交流来实现的。不管是上海还是背景,肯定都是用阴阳合同之类的做法,在篮协的默许下操作。这些东西都见不得光。
    再有,如果吴冠希是个自由球员,就不用之前的球队出具解约说明;如果要出,也得是CBA主体球队来出具,篮协对于非CBA球队、非国外球队的球员交流是没有管辖权的。这应该是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来处理的,属于民事纠纷。
    有个观点说的好,按照篮协的管辖权,吴冠希应该能在CBA打球,CBA之外的劳动合同纠纷,应该由吴冠希自己和奥神去谈判,或者走司法途径解决。和篮协、上海、北京都没关系。某个球员在打CBA之前,和前一个非CBA球队企业,甚至非篮球相关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篮协都要审查么?篮协哪来的权利?篮协自己愿意把自己搅在这个事情,背后还是对奥神的默许。
    至于一些知友说的,上海这样做会耽误吴冠希个人技术的提高云云。耽误他的就是篮协越权管理。
    -------------------11月5日二次更新---------------------------------
    关于转会费
    固然转会费制度是国际体育上通行的制度,但在我国,却从来没有法律上的支撑。转会费倒是是什么费用?适用那条法律?从来都没有定论。
    有的说转会费是球员合同的违约金,那么这个违约金是否有限度?现在很多球员的转会费,往往高于球员合同金额。违约金在法律定义上,是球员违约合同,对球队损失的赔偿,这个赔偿理论上不能高于合同金额。违约金应该不能高于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是个通例。
    如果违约金远远超出合同金额,就会出现类似消费者和企业签订产品购买协议,合同金额5万。企业生产出了问题,没有及时供货。消费者在合同上约定了5亿的违约金,企业为了5万的收入,却要承担5亿的风险。或者一个劳动者被人诱骗着签订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巨大,他即使干一辈子也赔不起,导致他必须为雇主工作,缺乏自主选择,这连劳动者的基本人权都丧失了。这两例显然都不符合法律的契约精神。
    且就算是违约金,违约金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一个19岁的球员,年薪不过十余万,按照契约对等原则,违约金最多几十万;这明显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操作。
    再有,球员转会,球队都是认可,并积极操作的。那么在球队认可的情况下,怎么能说球员违约呢?怎么还能收违约金呢?
    所以球员转会费,肯定不是违约金。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具备实际操作的现实。
    也有人说转会费是培养费用,这个是合理的说法,我支持这种。但企业对球员、包括文艺明星的培养支出是很低的,且还有个成材率的问题。培养费具体定多少?怎么计算?哪些费用可以计入到培养费中?这都没有定论。
    培养费这种说法,是对转会费的法律解读中,最合适的一种。我本人就认为,篮协应该在规则中明确球队培养费计算方法,在球员交流中约定。实质上就是以培养费的形式,实现转会费。这也符合劳动法中,关于培训费的提法;民航飞行员的劳动合同,就有类似条款,巧的是,私下里也被称作为转会费。
    所以这是转会费的最好的出路,也是非常可行的出路。但还是老问题,中国所有职业体育,在对青年球员的培养投入上,都比较抠门;但挖墙脚都是不遗余力的。如果翻开财务报表计算培养费,最后的金额可能小的可怜;被人轻轻松松挖走,转会费就又成了一个死结。
    至于那些说,转会费是球员所有权的交易。这根本拿球员,拿人当货物,当奴隶的提法,漠视人权。人和货物、动物的基本区别,不就是人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么?运动员是特殊行业的提法更是不值一哂,按照这个思路,总有一天所有人都会因为身处“特殊行业”,丧失人身自由,成为他人的奴隶。今天我们可以交易运动员,明天我们都可以交易妇女、儿童,最后到所有人。
    所以,转会费的问题,恰恰体现了我国职业体育法律意识的淡漠。职业体育二十年了,连基本流程是否依法,依据的是什么法,都还没搞清楚。这样的事情,难道不该反对么?上海队不管目的怎样,呼吁依法办事,难道不应该赞同么?
    关于租借和劳务派遣
    关于吴冠希以不发工资为由,和奥神解除合同。有说法说,这是“租借”,吴冠希的薪水应该是由上海队发,上海队只要发了,就不能算奥神违约。这其实还是奥神的CBA资格的问题。
    在篮协的规则范围内,CBA球队之间,可以进行球员的“短期交流”,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短期交流需要和新球队签订短期合同,由新球队支付这期间的报酬。短期交流结束后,接续履行和原球队未完成的合同,短期交流的时间计算在原球队的合同期内。且短期交流期间,球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原合同水平。
    这事唯一规定了,类似“球员租借”,这种做法的法规;前提是CBA球队之间。吴冠希从奥神到上海,由于奥神不是篮协下辖的CBA俱乐部;不算正常的球员“短期交流”;且奥神不算国外俱乐部,也不算球员引进。在篮协的管理办法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来界定这种“行为”。
    我们就只能把这种行为定义为: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支出。本例中,我们先不讨论奥神的经营范围里面有没有劳务派遣的资质;我们假设他有。如果吴冠希是劳务派遣,那么他的工资应该是由上海队以服务费的形式给奥神,奥神再以工资的形式给吴冠希。从目前的公开信息来看,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吴冠希多个月没有收到奥神方面的工资;这就不符合劳务派遣的相关法规。吴冠希据此和奥神解约,法律上是没问题的。
    故而我反复重申就是这点。吴冠希上赛季在上海打球,吴冠希的工资既然是上海队直接发的,在奥神不具备CBA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肯定是和上海签订了合同了;否则不符合国内的财务准则。就是所谓阴阳合同的问题。
    如果奥神是CBA球队,在篮协规则内,是可以这么进行球员交流的,但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吴冠希超期了)。但奥神不是CBA球队,他这么操作就不行,不合法。可奥神在篮协的默许下,以CBA球队的身份参与了CBA球队之间的球员交流。这是我一直重申的问题。

二、怎样看待上海男篮因「吴冠希事件」炮轰中国篮协?

    第一名的回答,典型的知乎高分无用答案
    回答的足够长,外加上反篮协这种体制内的东西就能高分,
    其实篮协也就是没有及时通知的过错,吴的合同有争议,奥神说归奥神,上海说归上海,篮协说你们商量好了我再让他上场,这事做的有问题?
    难道就该听上海的先让吴上场打比赛,万一之后后来法院说吴是归奥神的,这些打了的比赛该怎么算?

三、快男李炜哪里人

    中文名:李炜
    英文名:Well_Lee
    生日:12月6日
    星座:射手座
    年龄:21岁
    血型:0型
    籍贯:福建连江
    民族:汉族
    身高:180cm
    体重:63kg
    小学:连江县第二实验小学
    中学:连江凤城中学
    喜欢的水果:西瓜、凤梨
    喜欢的零食:巧克力、薯条
    喜欢的颜色:白、黑、黄、蓝
    喜欢的季节:春、夏、秋
    喜欢的运动:足球
    喜欢的动物:狗狗
    害怕的动物:蜘蛛
    喜欢的乐器:钢琴
    喜欢的音乐:blues.r&b.hip-hop,Rock
    喜欢的男歌手:很多
    喜欢的女歌手:很多
    歌手介绍:优质偶像与实力特质兼具的歌手。粉丝团名称:维他命粉丝口号:1.李炜歌声如天籁,维他命为你而存在。2.李炜李炜,爱你不悔。3.炜有你在,天籁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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