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进展:被狗咬伤男童已出ICU,肇事犬被“处死”!

四川资讯

   11月4日,在事发地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羊石村某学校路口,三天时间过去,地面依然留有部分血迹。一旁,三三两两的村民聚集在一起,讨论那只在村里存在了三年的阿拉斯加犬为什么会突然咬人,以及轩轩的救治情况。轩轩奶奶也在现场寻找目击者,多方询问事发时的状况。

   此前,狗主人的家属表示,他们肯定要承担责任,但是家庭困难拿不出足够的钱赔偿。

   哭喊的孩子

11月1日,周三,下午5点,学校正常放学。

   十多分钟后,在自家小卖部看店的李爹爹(化姓)突然听到了有孩子在大声哭喊。李爹爹循声看过去,发现学校下坡处的小路上,村里的那条大狗低头趴在那。仔细看,狗子底下有人被压住,头部在来回摆动。

   “有孩子被狗咬了!”七十多岁的李爹爹抄起一根木棍就跑了过去。此时,狗子趴在孩子身上,大嘴咬住了孩子的后脑勺。李爹爹本来想用木棍打击狗头,但又担心会打到孩子,于是将棍子抡向了狗子的身体。

   但打了数棍之后,狗子依然不松口。正当李爹爹准备喊人帮忙时,狗子终于放过了孩子,却转身朝李爹爹走来,“当时我吓得连忙后退了几步。”最终,李爹爹还是用棍子将狗子赶跑了。

四川资讯
   事发地

   此时,在出学校下坡处的另一家小商店外,轩轩的奶奶看到孩子哭着走了过来,头上和肩膀上都有血迹,脸上也乌青。随后轩轩的爷爷也赶了过来,看了伤口后,马上叫了朋友的车,将轩轩紧急送往县医院。

   11月4日下午,在羊石村,事发地还残留有不少血迹。从事发地往山坡上走个二三十米,“Z”字形的坡,就是轩轩的学校,轩轩家里租房开的小商店就在下坡的马路旁。李爹爹说他有点耳背,他不清楚在他听到孩子的呼喊之前,已经被狗撕咬了多久。

   养了3年的阿拉斯加

   “这狗有时碰到还是感觉有点怕,挺凶。”羊石村村民万丽(化名)经常碰到这只大狗,虽然它此前一直没咬过人,但因为体型庞大,万丽还是不敢接近。

   有村民说,这只大狗是只灰色毛发的阿拉斯加。资料显示,成年的阿拉斯加身高超过50厘米,体重在34-50公斤。且阿拉斯加1岁左右成年,2岁时身体和心智完全成熟。

   据当地村民介绍,这只咬人的阿拉斯加已经在村里养了有3年了。

   “刚开始,狗子小的时候一直在家里拴着,但是长大之后就经常出来了。”村民姜堰(化名)每天早晨和下午两个时间点,都会看到狗子在外面闲逛。姜堰听其家人说,狗子大了,关在家里每天都叫唤,所以每天会找时间让狗子出来遛遛。

四川资讯
   村里随处可见的狗子。

   知情人称,狗主人很喜欢这条狗,狗子伤了人然后被处理了,他心里并不好受。狗主人的家属也表示,无论狗子是什么原因咬人,他们对孩子受伤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因为家里环境不好,目前拿不出更多的钱赔偿。

   右耳软骨部分缺失

   轩轩出事当天,其父母连夜借车从深圳开车赶回邵阳,接着转院来到长沙。这些天,轩轩的父母一直在湖南省儿童医院神经外科的重症监护室外等候孩子的消息。

四川资讯

   据轩轩家属介绍,2日当天,孩子的手术整整进行了7个小时,还将在ICU住多久医生也无法确定,每天都面临着数千元的费用。在2日送来1万元医疗费后,狗主人家于4日再次打款1万元赔偿。目前,轩轩的医疗费已经累积到4万元。

   4日晚,轩轩家属称,当天上午11时许,轩轩已经从ICU转至普通病房,暂时无法自己进食,需要喂食。由于头后枕、右耳和右肩膀受伤,轩轩只能以左侧卧的方式躺着。另外,家属可以明显看见轩轩的耳朵缺了一块。

四川资讯
   重症监护室外

   对于轩轩的伤势,湖北地区某三甲医院骨科主任医师陈医生看过照片后表示,孩子的头后枕、右耳和右肩部均为严重的撕裂伤。特别是头后枕的伤口,疑似已经深到了颅骨附近。右肩受伤的不仅仅是皮肤,明显可见有下层肌肉撕裂的情况。“我比较担心的是他那只受伤的耳朵。”根据陈医生的经验,***耳朵由软骨支撑,如果耳朵的伤口感染,软骨容易坏死,最终会发展成“塌耳朵”。

   在陈医生从业数十年中,因猫狗撕咬导致的这种撕裂伤极其少见。不过陈医生表示,如果这种外伤没有伤及神经,治疗及时的话,不会留下后遗症。

   养狗者需承担民事赔偿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从该案来看,养狗人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是被侵权人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饲养的狗属于当地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狗,则饲养人需要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只要饲养人的狗对他人造成伤害,则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禁养范围,则还会考虑受害人是否有过失情况。

   袁三慧认为,在一定条件下,饲养人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首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饲养人的狗造成他人重伤的,依据《刑法》第235条,可能对饲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如果饲养人对狗的管理处于一种放任的状态,且威胁到了公共场所的安全,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往期推荐

文章来源:封面新闻,若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20230712@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Li20230712@gmail.com